电气焊作业属于动火作业,如果防范措施不到位,易引发爆炸、火灾等事故,轻则造成财产损失,重则导致人员受伤或死亡,违规作业人员还会被依法惩处。下面整理一些典型案例,希望引以为鉴,从源头杜绝安全隐患。
2023年3月24日13时45分,徐闻县消防救援大队接湛江市“119”指挥中心调度称:碧桂园对面一楼房子着火。(经现场核实起火地址为:徐闻县城北乡207国道碧桂园对面的冷库)。火灾造成董华威的1888号冷库房内的聚氨酯保温材料、风机、铁皮棚等不同程度损坏,过火面积约107.02平方米,无人员伤亡。
经调查,起火原因为梁某坚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在1888号冷库房内实施风焊热切割作业,未采取比较有效保护的方法,违规切割铁架,导致火花飘落引燃1888号冷库房内东南角墙上的聚氨酯保温材料引起火灾。在查明火灾原因的基础上,梁某坚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大队依法移交县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梁某坚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28日,湛江市消防救援支队赤坎区援大队收到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沙湾派出所的移交案件通知书。通知书称:2023年9月14日,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沙湾派出所街道群众举报称:在湛江市赤坎区海滨大道北150 号大院内有人非法切割煤气瓶,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符某东在湛江市赤坎区海滨大道北150 号附近棚室内非法切割煤气瓶,经审查,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属于消防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移交大队处理。
经调查取证,询问有关人员,确定处罚对象为个人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和未采取相关保护措施进行明火作业,符某东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在民警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符某东进行口头传唤到湛江市公安局沙湾派出所进行接收调查的过程中,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始终予以配合且立即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大队拟对符信东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警告的行政处罚。